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审查逮捕的程序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但实践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权,还是其辩护人的发表意见权,都可能因并不知悉正在审查批捕程序中而被彻底剥夺。
    如果报捕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则报捕时间还可预测追踪,虽然依然存在30天内可能随时报捕,而部分检察院又不接受电话查询,部分检察院绑定12309反馈并不及时等问题,但只要辩护人腿勤、嘴勤,不至于彻底丧失审查逮捕阶段发表意见的机会。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阶段的陈述权也是缺乏保障的。首先,公安机关报捕并没有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告权环节;其次,除非检察人员讯问,否则检察机关也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批捕程序,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第三,即使无人告权,但犯罪嫌疑人根据羁押时间超过三十天推测已经进入审查批捕程序,他能够向谁提出当面陈述请求;第四即使通过辩护人、管教、驻所检察官真的将当面陈述的请求转达至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处,是否有刚性程序要求约束检察官必须讯问。
    如果报捕前犯罪嫌疑人系取保候审,则批捕程序时间节点根本无法预测,完全可能成为秘密审查。
    通常有三种可能,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难以预测公安机关是否报捕、何时报捕。一是自始取保候审后突然报捕,二是刑拘后未经报捕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又报捕,三是已经报捕但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进一步侦查后又报捕。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检察官不讯问,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由于自始不可能知道进入审查批捕程序,也就不可能去行使相关权利,属于因未被告权而被彻底剥夺基本诉讼权利。
    当然取保报捕,由于担心提前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潜逃风险所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