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 1、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为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怎样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