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 |
释义 | 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又不表示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成立具有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成立的标志与效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默示形式,共三种。 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 行为默示形式,又称为推定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认定行为默示形式是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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