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损险不赔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车损险的主要目的是为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保险赔偿,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地震、战争、违法活动、驾驶人员违规、无有效驾驶证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也不赔偿自然磨损、火灾、污染、贬值、未投保的新增设备损失等。因此,购买车损险并不意味着所有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法律分析 一、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损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种,意味着这样的保险,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买可不买,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一般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从而给被保险的车辆造成了损害的,因为购买有车损险,就可以在保险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赔偿。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被保险人车辆的损害,都会因为车损险而获得一定的赔偿。 结语 车损险并非对所有情况下的车辆损失提供赔偿。例如,地震、战争、恐怖活动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驾驶人员饮酒、违法使用保险车辆、无有效驾驶证等情况下的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内。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人为损坏以及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的损失也不予赔偿。因此,购买车损险并不意味着所有车辆损害都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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