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依法告知被保险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目的为对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责任免除条款如果被认定违法或者存在格式合同的问题,将会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不得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发生,采取附加、规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规避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损失部分由保险人或者第三人负责或者不负责的条款,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证明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告知。未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告知的,不得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依据。” 综上分析,交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在签订合同时依法告知被保险人,否则将不能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保险合同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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