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若遇到特殊情况的,业主也有不交纳物业费的权利。比如: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等。但交纳物业费是法律规定的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从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