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 |
释义 |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理解释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发出《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通知》中的这一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到底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另行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产生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再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一列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把被抚养人生活费单列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另一种意见是不再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由抚养人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即可。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存在一个确定数额的问题,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计算,只是不再用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通知》中规定的是“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就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若不把这一赔偿数额加以明确并累加计算,只简单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与无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且有被扶养人的比没有被扶养人的赔偿的反而要少。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了。 第二,《通知》中特别明确了要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方法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就说明通过运用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这一法律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实施此数据,使赔偿数额从字面上到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体现出来,将其归类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项下,这整个过程才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过程,也就是运用法律的过程。如果只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数额单纯的计算出来,计算出来后还是被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括了,而不是作为其中的一项,那么“计算”这一过程和行为都只是无用功了,即使计算的再正确或是方法再巧妙灵活都是没有意义的。规定这一无意义行为的法律更是无意义。既然是一个无意义的行为又何必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着实有些无稽之谈了。 第三,广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能代替死亡赔偿金。所以,把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的一项,可以更加宏观的看到这一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只不过伤残等级低的情形,这种合理性是弱化的,因此这一权益更需要得到合法化。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一问题,之前的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了狭义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和《通知》中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了广义的解释,这相互之间并不矛盾。 第四,法律是相当严谨的,每一个用词都有严格的意义,需要仔细推敲。“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关键就是要解读“计入”的意思。笔者认为,此处之所以使用“计入”一词,就是“计算入”、“累计入”的意思。如果按照部分人的理解,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包括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由抚养人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即可,那么这里的用词就应该是“记入”。 综上所述,《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包含了两部分: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司法实务中,原告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不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加入这一费用即可,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形式体现。法院在判决中,在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而不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并存的现象;如果没有被扶养人,则仅按原标准计算两类赔偿金。 简言之: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残疾赔偿金=现残疾赔偿金,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法律概念的调整,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表述更为科学,但对赔偿权利人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弃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名,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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