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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主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释义
    车主毒驾撞死人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具体案情判定刑罚,逃逸致死最高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毒驾行为本身将受罚款、治安拘留、注销驾照等处罚。新规定对毒后驾驶采取“零容忍”措施,3年内吸毒者不得申请驾照,吸毒后驾车或正在戒毒者将注销驾照。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包括死亡或重伤人数、财产损失等,涉及酒驾、无证驾驶、车辆安全问题、超载等情形将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车主毒驾撞死人怎么处理?
    如果因为吸食毒品驾车撞死人的话,肇事一方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具体的判刑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毒驾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毒驾行为的,将会处于罚款、治安拘留、及注销驾照等处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照。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要注销驾驶证。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瘾君子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二、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结语
    毒驾撞死人的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判刑标准也因此不同。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毒驾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处罚可能包括罚款、治安拘留和注销驾照等。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正在执行戒毒措施的,需注销驾照。新的规定对毒后驾驶采取零容忍措施,3年内有吸食毒品行为或解除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照。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包括死亡或重伤人数、负事故责任和赔偿能力等因素。酒后、无驾驶资格、明知车辆问题、严重超载等情形下造成重伤的,可被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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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