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