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与低保是否冲突? |
释义 | 我国低保条件: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领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不包括五保对象)。 法律分析 我国办低保条件如下: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拓展延伸 社保与低保的权益如何协调保障? 社保与低保的权益如何协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保和低保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设立的制度。社保主要关注的是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而低保则是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了协调两者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和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保制度的完善,提高保障水平,减少低保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低保制度的监管,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支持。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培训,帮助弱势群体脱贫致富,减少对低保的依赖。通过综合施策,协调社保与低保的权益,才能实现全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社保与低保的权益如何协调保障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保关注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低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协调两者权益,需完善社保制度,减少低保需求;加强低保监管,确保真正需要帮助者得到支持;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减少低保依赖。综合施策,协调社保与低保权益,实现全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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