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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程序:法院如何办理?
释义
    离婚程序及注意事项。双方可选择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原告应准备起诉状并提交法院,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和诉讼费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并做好离婚、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的准备。在开庭时进行陈述、辩论和调解,最后等待法院判决。若不满意判决,可在15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双方应冷静处理问题,避免争执和暴力事件,并分开居住直至离婚判决下达。
    法律分析
    婚姻中的双方,在协商一致、或者(绝大多数)协商不能一致时,在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育并分割财产的办理方式。
    1、夫妻双方对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的方式选择;
    单方或者一方决定由法院裁判离婚涉及的相关事宜。
    2、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书写诉状时,要写明双方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列明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诉讼费的安排等),写出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婚姻概况--相识方式、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状态等),署名。
    3、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5、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6、开庭。
    进行法庭陈述、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方答辩,接受法庭调查(涉及婚姻状况评估、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法庭辩论、参与法庭调解(必经程序)、做最后陈述。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7、等待法院裁判。
    8、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暂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六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离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如六月内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等)。
    被判决准予、或者不准离婚的,任何一方认为该判决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判决不当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注意事项:
    在起诉开始后,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冷静思考相关问题的处理,拿定主张,避免意见、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甚至暴力伤害事件。如有不稳定因素存在,建议双方分开居住,直至法院离婚裁判的下达。
    结语
    婚姻解除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在法庭进行协商或裁决。原告需准备起诉状并提交法院,陈述双方情况、诉求和证据材料。等待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并确定开庭日期。在开庭前要做好离婚、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的准备。庭审中进行陈述、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答辩、接受调查和辩论,并参与调解。最后等待法院裁决,若被判决离婚,双方将开始新的生活。如不满意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双方需冷静处理问题,避免争执和暴力事件,如有不稳定因素,建议分居至裁判下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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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