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合伙企业法 》规定, 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 合伙人 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小编的介绍,关于“ 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 ”中有限合伙企业有无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要提醒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的 合伙企业 是不同的,有限合伙企业是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称谓的,而是叫做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对企业成立后的相关事务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