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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认定
释义
    紧急避险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的划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当时必须存在着正在发生而且非常具有破坏力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可以危害的是本人利益,也可以危害的是第三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一定要注意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发生过后或者是即将发生的情况都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围。
    第二个条件是当时必须处于紧急状态,没有任何的其他办法可以逃避危险,而必须要采取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所以尽量还是不要让这种后果发生的好。如果能有比较和缓的方法,不伤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解决掉这种紧急情况的话,那么还是倡导大家使用这种比较完美的办法。
    第三个条件就是,如果必须不得已的采用造成他人或者是自己伤害的办法的话,必须使伤害的值要小于危险可能造成损害的值。也就是平常我们可以理解的,放小保大。 注意这个限度必须是小于等于和大于都不可以,由于紧急避险牺牲的是没有任何责任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该牺牲的利益是不可以超过本身受到危险利益的,否则对于第三人来讲就不公平了。
    如果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三个条件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如果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的话造成的任何损害,紧急避险人是不承担任何后果的,而由造成危险的人来承担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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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