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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童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儿童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也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预防高空坠物可通过加强宣传、设置垃圾回收桶、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并提高安全意识。儿童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伤害,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儿童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高空坠物侵权损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如何预防高空坠物?
    1、加强宣传力度(包括要求和奖罚措施),张贴或者专栏或者派发或者挨户签责任状;
    2、在各楼梯口设置垃圾回收桶;
    3、也可以安装监控设施;
    4、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爱我家园”活动,突出“清洁靠大家”主题来进行引导。
    主要是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5、要增强安全意识,出门要注意人身安全,提防高空坠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儿童从高层抛掷物品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孩子包括监护人本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儿童给他人造成的侵权行为,监护人都有赔偿责任。
    结语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需尽到监护职责,如未尽责,将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高空坠物侵权损害的责任。为预防高空坠物,可加强宣传力度、设置垃圾回收桶、安装监控设施,并提高安全意识。尽管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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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