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呈请报告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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