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 |
释义 | 1、电话欠费 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欠费,并主动帮助事主向“警方”报案。随后,假冒的警务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安全账号”。实际上,是将事主账户中的钱转走的过程。 2、刷卡消费 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称该用户银行卡在某商场、酒店刷卡消费等,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一旦用户回电,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让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3、购车退税 通过窃取个人信息等渠道获取受害人资料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冒充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正进行购车退税、家电退税、退多收款等优惠活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在银行ATM机上操作退税退款为由,利用受害人对转账操作不熟悉的弱点,转走受害人账户内资金。 4、虚假中奖 以“砸金蛋中奖”、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大奖。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诈骗。 6、引诱汇款 群发“请把钱存到某某银行卡,账号××,李某某”等的短信内容。有的事主恰巧要向客户或亲友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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