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盖章的发票无效,并且开具没有盖章的发票属违法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不盖章的部门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