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其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