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操作流程 |
释义 | 代书遗嘱操作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人代书遗嘱前,应当询问: 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代书人代书遗嘱前,应观察: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情形。 代书人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代书人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代书人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代书人应当注意: 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2、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3、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 4、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 5、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若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当由代书人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按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按。代书人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代书人可以安排摄像、录音以便核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