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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惕哪些合同存在风险?
释义
    欺诈性合同包括虚假的交易欺诈行为、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服务欺诈行为、虚假的售后服务欺诈行为、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民法典规定,以欺诈行为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欺诈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的欺诈合同,则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法律分析
    欺诈性合同的主要形式包括:
    1. 虚假的交易欺诈行为;
    2.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3. 虚假的服务欺诈行为;
    4. 虚假的售后服务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一、民法典以欺诈行为签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以欺诈行为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欺诈合同,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结语
    欺诈性合同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欺诈性合同主要包括虚假的交易欺诈行为、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服务欺诈行为、虚假的售后服务欺诈行为、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和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明确规定以欺诈行为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欺诈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欺诈合同,则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欺诈性合同的防范和打击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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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