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浙江医保新政策 |
释义 | 1、覆盖全体人群2、科学设定待遇3、拓展大病用药4、健全大病保险投资机制5、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6、加大困难人群倾斜力度7、完善大病保险商保承办。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试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起步阶段,按照每人每年90—12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参照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担。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待遇支付 1. 待遇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探索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 待遇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支付内容及支付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3. 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 统一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综合考虑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平均费用动态确定。起步阶段,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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