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