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执行人已经破产,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通常情况下,破产财产远远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债权人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其他拥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人追偿; 2.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 3.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法院对应当事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债权人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证明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执行。履行期间为两周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申报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清算财产中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