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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名誉权怎样举证
释义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怎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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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