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
释义 |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制度不同: (1)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2)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主题不同: (1)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2)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二者撤销的对象不同; 4、效力不同: (1)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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