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遵照“能力丧力说”(自我生活能力不能时),和“自愿接受说”来确定。也就是劳动能力丧失(一般是60岁以上),自我生活能力不能自理时,即可以进养老院。同时,其本自愿接受社会福利待遇,有些老人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不愿意或本人自我具有能够自我生活能力,也可以不入院,没有强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