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洁执法工作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法律依据:《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 (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人员要慎独、慎行,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二)穿着制式服装向被管理对象购买任何物品; (三) 穿着制式服装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公务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酒后驾车; (五)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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