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账户可以收电子承兑,电子承兑汇票不可以拆分,可以转让给下游客户或者贴现,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现代金融市场的承兑汇票,通常承兑者为银行,凡经银行承兑之汇票,其票据之主债务人为承兑银行,亦即该银行负担汇票付款之责。承兑汇票也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即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