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