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 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 法律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 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 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 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 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 、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 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