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辖区内常住居民是指 |
释义 | 辖区内常住居民是指: 1、本地居民:户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镇,村)所在地区域内的居民; 2、当地居民:户口本在本地且居住在本地的居民,文章报道里的当地居民多指居住在这个地方的居民。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的他国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甚至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一具对有特定涵义的概念。作此界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并且口径统一地反映各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根据这一界定,只有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才是国际经济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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