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 最低工资标准 继续为2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法定节假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 下列项目不 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 加班 、加点 工资 ;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