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办理流程 |
释义 | 股权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其流程包括决议、申请、合同签订、登记等步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债权种类、期限、质押财产等条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申请书、股东名册、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无固定时间限制。超过担保期限或债权消灭后,质押解除,质押人可要求归还质押物。 法律分析 一、股权质押流程步骤 股权质押流程步骤如下: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提供资料申请质押贷款; 3.借款人和贷款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5.提供材料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将股权登记保管; 6.贷款人办理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质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结语 股权质押是一项复杂的流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和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质权合同等。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一般无时间限制。在担保期限结束或债权消灭后,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有权要求归还质押物。请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流程合规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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