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务不公开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规定公开村务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