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盗取员工工资是否构成赃款?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判断诈骗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赃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如果公司有合同诈骗行为,员工工资属于赃款。另外,如果员工离职与案件有关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犯罪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若股东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参与决策则需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判断诈骗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赃款,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员工确实不知情,没有违法或者犯罪的故意,不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工资也不属于赃款; 2、公司若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需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工资属于赃款。 任何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员工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一、非法集资员工离职会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非法集资,离职员工如果与案件有关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应对该单位处以相应罚金,并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以3-7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如果犯罪时该员工属于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离职也应承担相应的刑责。 二、单位犯罪根据规定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1、在单位犯罪中若股东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股东参与了单位犯罪的决策,则应当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判断诈骗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赃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员工确实不知情且没有违法或犯罪的故意,工资就不属于赃款。但是,如果公司有合同诈骗行为,员工工资就可能属于赃款。任何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员工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如果员工离职与案件有关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犯罪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定。若股东不知情,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则应当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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