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的主要程序 |
释义 | 劳务派遣的办理程序: (1)用工单位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2)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组织发布信息,推介职位,招募人才; (4)劳务派遣组织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组织被派遣人员岗前培训; (5)被派遣人员上岗就业; (6)劳务派遣组织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发放工资,进行跟踪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关人事代理、人事劳动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 (7)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解除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的种类 (1)完全派遣: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人才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人才服务机构。企业支付人才服务机构员工派遣费用,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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