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名下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夫妻一方名下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改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考量以下因素:取得房改房时,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是否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换言之配偶的工龄折算,视为购买房改房的财产性的投入。 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国务院、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过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后,将全部或者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房。 房改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在认定房改房权属时,不能简单依据资金来源,也不能以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而应当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和国情,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使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考虑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认定为共有较为合适。当然,在认定共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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