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申请低保的条件: 1、没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能力赡养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 2、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领取最低工资后,或者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一、低保的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领取低保金,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二、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5、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6、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7、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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