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南宁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 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限额可相应提高: (一)未婚单身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500元(含)以上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至50万元; (二)夫妻双方均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超过2000元(含)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至60万元。 如果 公积金贷款 的最高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职工只能选择与商业贷款进行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利息又相对较高,职工的购房成本也跟着提高。近年来,职工要求提高 公积金贷款额度 的呼声越来越高,区直 公积金 中心的资金量也相对充裕,该中心在进行充分调研之后,对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进行了调整,以此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不过,虽然公积金贷款限额有所提高,但并不意味着满足上述缴存条件之后,就一定可以获得最高额度的贷款。申请职工获批的贷款数额还需要根据个人购房情况以及该中心的资金情况而定。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