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济南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4、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5、出国(境)定居的; 6、正式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