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庭审后会有哪些不同处理结果 |
释义 |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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