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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释义
    法律分析:洪灾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洪灾所造成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百分之七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应交增值税怎么算
    1、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2、应交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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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