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七种人减免包烧费政策 |
释义 | 哈尔滨七种人减免包烧费政策,具有如下: 1、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3、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4、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5、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6、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 7、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供热保障对象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除离休人员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执行,超出标准的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尔滨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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