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留置权优先受偿,也可以说优先于抵押; (二)注册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注册抵押;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登记前未登记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