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一、多个债权人应当以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二、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规定 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三、超级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留置权吗 1、超级动产抵押权不可以对抗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要设立超级抵押权有几个要点: (1)担保的内容必须是此货物的货款; (2)一定要去做抵押登记,这点非常重要,否则不但不能设立这个抵押权之王,还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一定要在交货的时日内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也不能设立此抵押权。 只要满足了这几个条件,超级动产抵押权就设立,就算买主拿这个动产去抵押、去质押给别人、去卖给别人,抵押权权人都享有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