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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怎样的
释义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一)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二)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一)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二)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三)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一、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二、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移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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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