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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逃出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行为,会导致公司实有资产非法的减少,从而让公司资本虚置。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从这点上来看,就有可能导致交易的相对方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会对彼此之间的交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抽逃出资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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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