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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能否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具体执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监督其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补偿工作的可行性及影响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补偿工作的可行性及影响分析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以将补偿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并对此进行可行性及影响的分析。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补偿工作可能会减轻房屋征收部门的负担,提高效率。然而,也需要考虑委托可能带来的协调与沟通成本、责任划分问题等潜在挑战。从影响方面来看,委托其他部门可能会对补偿工作的质量、效率、公正性等产生影响,需要权衡利弊。因此,对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补偿工作的可行性及影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其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其质量、效率与公正性。然而,对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补偿工作的可行性及影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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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