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主动与在哺乳期内的员工商量调岗,并得到同意就不犯法。就其调整工作岗位的性质来说,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而在一般情况下,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调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出来,进行变更。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变更,是不可以的,劳动者有权就其变更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