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证人的证言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二、反驳证人的做法 1、收集有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 2、可以通过质证,证明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可信 三、做伪证的后果 1、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才构成犯罪。 2、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者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人民法院的相应制裁。 3、制裁方式有:训诫、罚款、司法挽留(最长15天)。 |